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分别为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包括: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外,增加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其中单户用于消费的20万元,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1000万元);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规范外部融资,维持现行“1+4”融资杠杆监管要求,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二是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允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强调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并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三是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四是加强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五是稳妥推进行业“减量增质”。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授权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法取消其业务资质。六是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权责。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内容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