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临汾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临汾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Linfe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LBA。 第二条 协会是由设在临汾市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汾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临汾银保监分局)同意,在临汾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领导,重视党支部建设,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素质,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维护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指导部门临汾银保监分局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临汾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协会凡有重大活动,须提前一周书面报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协会住所设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南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临汾市银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为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具体内容是: 协会履行行业自律职能: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并组织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临汾市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临汾市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参加全国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临汾银保监分局。 协会履行行业维权职能: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临汾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制度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临汾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权益维护和风险管理。 协会履行行业协调职能: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临汾银保监分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协调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协调会员单位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协会履行行业服务职能: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兄弟单位、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四)组织开展服务竞赛和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临汾市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办事机构或主管部门虽不持有《金融许可证》但其分支机构从事代理银行业务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加入协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交《临汾市银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上级部门批准设立文件的复印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协会应在收到入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入会申请,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入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接纳其为会员的书面通知后,应按通知及时缴纳会费。缴费手续完成后,即成为协会会员;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申请人发送入会通知书及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六)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七)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行规行约及各项决议; (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 (六)按期足额缴纳会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费用; (七)接受协会的咨询和调查,向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会员资格。 给予前款第一、二项处分时,需经常务理事会决议;给予第三项处分时,需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书面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1个投票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每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临汾银保监分局审查并经临汾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临汾银保监分局推荐。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制定修改各项同业公约; (八)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九)审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内部工作部门的设置; (十)审定协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人选; (十一)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二)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五至十三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山西省信用社联合社临汾审计中心负责人组成,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七)热爱协会工作;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每个专业委员会负责分管业务的协调、沟通和自律。专业委员会的兼职委员原则上由会员单位相应业务主管担任,其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专职副会长提名,并报理事会确认。 各专业委员会应遵守协会章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其日常事务由协会秘书处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应报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部门。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节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临汾银保监分局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专职副会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一)会长原则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理事会选举后产生;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理事会选举后产生; (二)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应辞去其在协会的职务,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新的会长、副会长。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专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3年。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临汾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备案,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内设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临汾银保监分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按照本章程缴纳的会费; (二)协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和资助等; (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关给予的补助,以及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而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所需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等; (二)协会举办有关活动或者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三)协会在工商、税务、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费支出; (四)协会筹备、终止、解散的各项费用支出; (五)其他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或者依照本章程、协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则而需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协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协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协会提供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向协会出租办公场所应收取的租金除外)。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建立财务收支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聘用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临汾市民政局和临汾银保监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临汾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并报临汾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临汾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临汾银保监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临汾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临汾银保监分局和临汾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3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临汾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