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临汾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临汾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Linfe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LBA。 第二条 协会是由设在临汾市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同意,在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会员单位的水平,加强银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健全廉洁从业制度规范,创建平等和谐健康发展环境,维护银行业可持续发展,在支持临汾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登记机关是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临汾市民政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协会住所设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南大街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临汾市银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为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具体内容是: 协会履行行业自律职能: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并组织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临汾市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临汾市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参加全国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 协会履行行业维权职能: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制度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权益维护和风险管理。 协会履行行业协调职能: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协调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协调会员单位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协会履行行业服务职能: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兄弟单位、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四)组织开展服务竞赛和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临汾市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办事机构或主管部门虽不持有《金融许可证》但其分支机构从事代理银行业务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加入协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交《临汾市银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上级部门批准设立文件的复印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协会应在收到入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入会申请,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入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接纳其为会员的书面通知后,应按通知及时缴纳会费。缴费手续完成后,即成为协会会员;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申请人发送入会通知书及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遵守协会章程,执行行规行约; (七)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八)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
(九)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违反本章程,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会员资格。 给予第一、二项处分时,需经理事会决议;给予第三项处分时,需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书面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审查并经临汾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推荐人员。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内部工作部门;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修改各项同业公约; (十一)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二)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部门,配备精干的专职工作人员。 秘书处处理协会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负责协会日常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金融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热爱协会工作; (九)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审查并经临汾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法定代表人由专职副会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一)会长原则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理事会选举后产生;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理事会选举后产生; (二)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理事会免去其在协会的职务,并选举产生新的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九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一)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二)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2.负责协会党支部工作; 3.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4.提名协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专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三)副会长履行职责:在理事会领导下,协助会长做好协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内设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后聘任。秘书长发生缺位时,由指定副秘书长临时代理或提前改选。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3至5人,且为单数。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为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全体监事应选举其中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监事由会员在会员大会上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形成会议决议,由出席监事当场审阅并签字确认。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